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主體 |
罰款事項 |
沒收違法所得 事項 |
沒收非法財物事項 |
實施依據(jù) |
1 |
學?;蚱渌逃龣C構(gòu)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處罰 |
教育局 |
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gòu)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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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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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校違法頒發(fā)學歷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處罰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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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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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 |
3 |
義務教育學校以向?qū)W生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牟取利益的處罰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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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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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 |
4 |
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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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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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5 |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處罰 |
教育局 |
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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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
6 |
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處罰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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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jīng)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nèi)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 |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
7 |
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gòu)或者監(jiān)督機構(gòu)組成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處罰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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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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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
8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舉辦、參與舉辦民辦學?;蛘咴诿褶k學?;I設期內(nèi)招生的處罰 |
教育局 |
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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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 |
9 |
在學校吸煙、飲酒的處罰 |
教育局 |
由衛(wèi)生健康、教育、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wèi)生健康、教育、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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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
10 |
學校等密切接觸未成年的單位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xù)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處罰 |
教育局 |
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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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